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睿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兴,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勇,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孙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睿成、被告孙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交强险医疗费用垫付金额10,000元、死亡伤残垫付金额1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8日,被告醉酒驾驶其名下的沪ANXXXX东风日产轿车发生事故,造成案外人王志美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沪ANXX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被告,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嗣后,案外人王志美将本案原、被告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2016年12月5日,该院作出(2016)沪0109民初5718号民事判决,判令本案原告在交强险内赔偿案外人王志美12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自行承担。判决生效后,原告业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于2017年1月5日支付120,000元)。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垫付费用。
  被告孙勇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孙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