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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李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磊,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李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各项保险赔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案外人韩某某驾驶临沪WLXXXX轿车(案外人沈晟所有,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临沪WLXXXX轿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事故造成涉案机动车车辆损失6,800元。事故发生后,沈晟向原告提出了保险索赔请求,原告依据与沈晟签订的保险合同,向沈晟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共计6,800元。沈晟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现原告向被告主张代位求偿权赔偿。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涉案机动车保险信息、机动车估损清单、机动车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支付结果查询回单等。
  被告李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举证和陈述,通过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涉案机动车的损坏负有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涉案机动车所有人沈晟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车辆维修费6,800元的赔偿责任。就上述车辆维修费损失,沈晟已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了原告的先行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有权代位行使沈晟对被告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款6,8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李  鹏

书记员:周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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