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
代表人:程凤飞,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剑,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58号7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4日以己方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帆
书记员:龙 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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