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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王彦军、刘起、刘壮依法组成合议庭,由王彦军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称,张光宇于2012年1月7日与原告订立保险合同,为其冀B×××××号货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其中车上责任险(乘客)为50000元/座。2012年2月2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光宇死亡。被告作为张光宇妻子,向原告申请理赔。理赔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原告向其支付赔偿款100000元,超过保险金额50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超付的保险赔偿金50000元未果,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付其的保险金50000元。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光宇驾驶的车辆在向原告投保时,原告与张光宇于2012年1月4日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合法有效,但该投保单中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而因原告方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给付了被告车上司机责任险100000元,被告胡某某取得的超出车上司机责任险的部分即5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同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返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5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预交,待执行当中由被告胡某某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光宇驾驶的车辆在向原告投保时,原告与张光宇于2012年1月4日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投保单合法有效,但该投保单中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而因原告方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给付了被告车上司机责任险100000元,被告胡某某取得的超出车上司机责任险的部分即5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同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返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50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预交,待执行当中由被告胡某某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王彦军
审判员:刘起
审判员:刘壮

书记员:王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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