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仁兴,男,1932年3月21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营业地太仓市。
负责人:张渊,总经理。
上诉人秦仁兴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秦仁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秦仁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仁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52元,减半收取1,256.26元,由秦仁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王 磊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郑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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