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张智某
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吴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张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天台县人,东莞市网科轮胎翻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智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智某与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因暴雨被淹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出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原审法院委托所做的车辆损失鉴定,系在保险公司参与下进行,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报告,故该鉴定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虽主张被保险车辆在被淹后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上诉人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5元,由上诉人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张智某与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因暴雨被淹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出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原审法院委托所做的车辆损失鉴定,系在保险公司参与下进行,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报告,故该鉴定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虽主张被保险车辆在被淹后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上诉人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75元,由上诉人太保财险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张跃文
审判员:刘京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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