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11-12楼。
代表人:唐瑞平,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文,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欢欢,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盛桥石洞口路78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以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