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唐瑞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超,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陶翔翔。
上列当事人间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3,070.7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正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沪DEXXXX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沪DGXXXX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沪DKXXXX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沪DLXXXX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沪DJXXXX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沪DKXXXX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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