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XXX号XX-XX楼。
负责人:唐瑞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文,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20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以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所属“永安”轮,与吴泉所有、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强公司”)经营的“顺强2”轮,于2018年7月15日在上海吴淞口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顺强2”轮及船载货物沉没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请求在威龙公司设立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登记债权68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并为此提供了人民法院公告、运输协议、水路货物运单、内销合同草约清单、江苏增值税发票、货物运输保险单、银行水单、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作为申请债权登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就“永安”轮与“顺强2”轮碰撞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单 丹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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