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1:王育苗,男,汉族,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长道镇大柳村XXX号。
被申请人2:朱如意,女,汉族,1990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福德垵225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板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育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如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沪0116民初15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施秀文
书记员:董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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