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堃,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帆,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平,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23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贾帆名下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保全申请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保申请,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解保,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贾帆名下银行存款5,6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陆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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