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苏岳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露蓉,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范晶,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包军涛,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申请人范浩博,男,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晶、包军涛、范浩博名下银行存款418,976.9元予以冻结,冻结不足则查封其三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晶、包军涛、范浩博名下银行存款418,976.9元,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冻结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范晶、包军涛、范浩博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2,615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唐俊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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