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杨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住所地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田文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志,黑龙江李赫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某实现担保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以欲与杨某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撤回申请。
申请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行负担。

审判员 金丰红

书记员: 崔东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