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克拉玛依市。
负责人:陈冬。
被告:孙联,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被告:上海隆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孙联、上海隆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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