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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洪涛,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丰庄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过德明,男,1947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春潮花园一区10号101室。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解妹,女,1952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泰伯西路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史静龑,女,2002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弄XXX号。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解除保全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磊,男,199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史洪涛、过德明、唐解妹、史静龑与被告张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2019)沪0114民初37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磊名下号牌号码为皖K1XXXX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BECFAHB0JZ643403)。解除保全申请人史洪涛、过德明、唐解妹、史静龑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磊名下号牌号码为皖K1XXXX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BECFAHB0JZ643403)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申请人史洪涛、过德明、唐解妹、史静龑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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