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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费祥元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费祥元,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朱光旭,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费祥元与申请人朱光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费祥元与申请人朱光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1日经徐汇区第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前赔付费祥元汽车修理费用人民币65,000元。
  二、评估费人民币2300元由费祥元自行承担。
  三、各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费祥元与申请人朱光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经徐汇区第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叶  一

书记员:戴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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