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某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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