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科,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南京鹏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树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娄伟民。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李科、南京鹏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科、南京鹏鑫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科、南京鹏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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