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冰,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先祝,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树林,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夏先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保上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鉴定机构出具的认定夏先祝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书不客观,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重新作出鉴定;夏先祝为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故请求撤销原审并依法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程序合法。关于系争司法鉴定效力的争议,平保上海分公司除有阅片异议外,并未就鉴定结论有违反法定鉴定程序等瑕疵事由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已对相关事实主张及证据内容予以充分注意,并已就否定系争鉴定效力的证明责任及其承担于法律文书中做了充分表述,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二审法院相关裁量,无悖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林 岚
书记员:罗健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