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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尚亨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洁,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新华,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亨特,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尚亨特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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