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维捷,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凤章,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丹,女,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永乐路XXX弄XXX号XXX室。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施凤章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保上海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施凤章系农村户籍,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施凤章在二审中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柳营路居委会、上海百利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两份《证明》的内容缺乏客观、公正,该《证明》亦不属于新证据,并不具有足够的证明效力,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施凤章工作性质、收入来源、居住情况与城镇居民无异,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施凤章《出院记录》记载施凤章足趾活动正常,恢复良好,但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的《司法意见书》认定施凤章左足丧失功能44%,显然存在重大疑问,平保上海分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两次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均予以驳回,损害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合理利益,与法相悖,且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平保上海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施凤章提交意见称,平保上海分公司罔顾本案事实,再审申请请求没有依据,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平保上海分公司的无理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施凤章在二审中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街道柳营路居委会、上海百利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两份《证明》的内容与在案相关证据互相印证,二审法院将该《证明》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施凤章虽系农村户籍,但在案证据证明,施凤章退休前后均从事非农性质工作、长期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且事发前一年居住于城镇地区,其工作性质、收入来源、居住情况与城镇居民无异,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施凤章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送鉴的病史和影像资料真实、鉴定程序合法,平保上海分公司对鉴定存在重大疑问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平保上海分公司重新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亦未损害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合理利益,且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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