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合塔尔·图尔贡,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木合塔尔·图尔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楚 倩
书记员:叶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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