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洲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一诺,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钱陆妹,女,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韩一诺、被告钱陆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陶然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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