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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蔡利平,男,1975年2月18日,住江西省瑞昌市范镇范正村堑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8年11月9日前给付原告蔡利平保险金11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付至原告以下账户,户名:蔡利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大盈支行,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蔡利平自行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8年10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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