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
负责人:陈朝晖,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怡,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矿钻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蕴纬,女。
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弄XXX-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佶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矿钻石物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征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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