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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敏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琪,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红,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敏慧,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张敏慧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丽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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