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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文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芳,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文勇,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文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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