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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利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利民,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利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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