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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奇,男,1978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沈奇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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