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云华,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峰,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薛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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