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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卫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卫民,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卫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陆卫民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钟  荣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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