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负责人:班文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本文,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理人:许涛(系霍本文之子),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明明,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本文、原审被告李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飞、原审被告李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残疾赔偿金100,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判决,在重新鉴定和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定该两项赔偿数额,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霍本文负担。事实和理由:霍本文蛛网膜下腔出血仅少量出血且神志清楚、GCS15分,无昏迷及逆行性遗忘等症状,因此霍本文并不具有构成XXX伤残的伤情基础。其次,霍本文于门诊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报告中的自我精神描述存在差异,鉴定报告并未进行分析即采集霍本文的自我描述,进而认定霍本文生活能力中度受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存在瑕疵。故请求重新鉴定。
霍本文发表书面意见辩称,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县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本文无责。霍本文受伤后,虽经治疗,但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霍本文伤残XXX,一审法官作出的判决公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李明明述称,对一审法院判决无异议,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意见。
霍本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21,326.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20元/天×21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4,255元(1,375元+40元/天×72天)、误工费14,520元(2,420元/月×6个月)、残疾赔偿金111,300元(27,825元/年×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4,500元、律师费5,000元;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李明明承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霍本文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20,200元;二、李明明赔付霍本文医疗费10,98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4,255元、误工费14,520元、残疾赔偿金11,3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500元、代理费3,000元,上述费用合计51,980.66元,与李明明已支付霍本文现金14,000元相抵扣,故李明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给付霍本文37,980.6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李明明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申请对霍本文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未提出证据证明霍本文于一审中所作的鉴定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故针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李晶晶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孙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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