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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与刘刘侠、丁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苏省宜兴市。
  负责人:张双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刘侠,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勇,上海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健,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刘侠、被上诉人丁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王 蓉

审判员:李伊红

书记员: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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