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自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余姚市城区安通货运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经营者:王海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三江口新村9幢302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波,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某支公司诉被告吕自强、余姚市城区安通货运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自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自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某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吕自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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