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凡乐,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张琪,男,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曾凡乐、张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琪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琪的起诉。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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