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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付佳美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素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佳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佳美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4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被上诉人付佳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交公估报告鉴定车辆损失数额过高,鉴定残值数额过低,未核实是否超载且一审付佳美未提供正规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明细予以佐证实际损失。二、依据《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本案施救费明显过高。三、公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应由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佳美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主张公估机构鉴定车损数额过高问题。该鉴定结论是由双方共同选定,卢龙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且有机动车辆损失项目清单予以证明。关于施救费过高问题,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虽对施救费过高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施救费支出的不合理之处,且付佳美提交了由康平县新富汽车修配厂出具的施救协议书和施救发票予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不予赔偿公估费、诉讼费问题。公估费是为查明事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诉讼费因上诉人怠于履行赔付义务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应由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财险秦某某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从民 审 判 员 潘秋敏 代审判员 武学敏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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