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朝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刚,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凯辉,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WONGSIEWLO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明,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昂,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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