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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慧,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秋霞文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耒阳市五一南路XXX号。
  经营者:张秋霞,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张庄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出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耒阳市秋霞文化店(以下简称秋霞文化店)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筑出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慧、被上诉人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被上诉人秋霞文化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筑出版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判定寻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于2018年8月16日发送邮件向寻梦公司投诉秋霞文化店,8月28日再次以侵权告知函方式向寻梦公司告知侵权事实持续、大量存在的情况。寻梦公司删除原有盗版图书销售链接后,秋霞文化店采取更换链接重新上架的方式反复销售涉案盗版图书。上诉人曾多次向寻梦公司进行维权投诉,并通过寄送函件方式告知寻梦公司侵权事实存在,且向其提供必要的维权证据,但寻梦公司并未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秋霞文化店的侵权行为,也未按平台协议及时对侵权图书进行下架。同时,寻梦公司未依法将投诉及其处理结果及时公示也未及时告知上诉人。寻梦公司明知秋霞文化店利用拼多多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并从中获利,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的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2.一审法院判决秋霞文化店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2,000元过低。
  被上诉人寻梦公司辩称:1.2018年5月8日上诉人向寻梦公司发起投诉,寻梦公司于当日回复要求其补充维权资质以供核查。2018年8月16日,上诉人投诉了包括秋霞文化店在内的商品链接,这是上诉人首次提供涉案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寻梦公司于次日即将被诉侵权商品禁售。2018年9月2日,寻梦公司收到上诉人8月28日的侵权告知函,但经核查,告知函中涉及的被诉侵权商品已于8月17日被平台禁售,该告知函属于上诉人未核实前期投诉处理结果而发起的重复投诉。2.上诉人所称的秋霞文化店采取更换链接重新上架的方式反复销售涉案盗版图书没有事实依据。3.寻梦公司在官网上公布了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权利人亦可在商品页面实时核实被投诉商品的状态。上诉人多次进行缺少必要信息的无效投诉,也不积极核实处理结果,未做好自身应有的维权工作。4.寻梦公司除按照法律及时处理权利人有效投诉、删除侵权商品外,还积极开展平台日常巡查抽检等主动打假工作,并且会依据与商家之前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对售假店铺采取三级限制措施(商品下架、禁止上新、禁止上架),停止店铺全部经营活动,并会扣除店铺资金赔付给购买了涉假商品的消费者。
  被上诉人秋霞文化店辩称:1.寻梦公司提交的销售数据与秋霞文化店的后台数据能够对应,秋霞文化店虽在一审中主张存在刷单,但一审法院并未采信,在判决时也没有考虑刷单情节。上诉人所称的侵权商品销量巨大与事实不符。2.寻梦公司采取禁售措施后,秋霞文化店并没有更换链接继续销售。
  建筑出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寻梦公司和秋霞文化店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4月12日,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甲方)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乙方)签订《<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合作出版协议书》,约定:为了共同做好《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共14册,包括《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通信与广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等)的出版发行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由《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成员共同与乙方签订。甲方每年按双方约定时间前将上述书稿交给乙方,乙方负责图书的三审、三校,并在双方约定时间前完成出版工作,保证图书的印刷质量。《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享有本书的专有出版权。乙方负责图书的总发行及打击盗版工作。双方有责任维护本书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每册图书均贴有防伪标贴及增值服务码,以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盗版行为。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甲方开展本书的著作权维权工作,包括就针对本书的任何侵权行为独立提起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5年。本合同适用于有效期内出版的不同年版同名图书。
  《2018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中的《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以下合称涉案图书)封面和版权页均载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定价62元至75元不等。
  建筑出版公司原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成立于1993年3月,现注册资本30,000余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城乡建设、建筑工程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图书,建筑专业的大、中专教材,出版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专业或科普类音像制品等。审理中,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更名为建筑出版公司。
  2018年5月8日,建筑出版公司通过邮件向寻梦公司投诉拼多多平台上多个店铺销售盗版图书。寻梦公司于当日回复,要求建筑出版公司补充维权资质以供核查。
  8月16日,建筑出版公司再次通过邮件向寻梦公司投诉,提供包括被诉侵权店铺相关商品在内的商品链接。审理中,建筑出版公司和寻梦公司共同确认这是建筑出版公司首次提供投诉商品链接。
  8月28日,建筑出版公司向寻梦公司发出《对拼多多平台存在大量盗版<建造师考试用书>情况的权利声明及侵权告知函》,指出在拼多多平台上被诉侵权店铺等多家书店销售盗版建造师考试用书,要求寻梦公司对相关商家采取删除侵权链接、关闭违法商家账户等措施,并要求拼多多平台对卖家图书销售资质等进行审查。函件后附拼多多平台搜索内容截屏、取证的商家和图书名称、销量以及建筑出版公司的权利文件等。
  8月6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通过手机拼多多APP中被诉侵权店铺购买“2018一级建造师教材全套8本建筑市政机电公路水利五大专业”市政教材4本(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图书),实际支付61元,并于8月8日收取快递。北京市求实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购买和收货过程出具(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60号公证书。公证书后附截屏载明,被诉侵权商品单独购买价为11元,发起拼单价为9.9元,已拼268件。
  审理中,拆封勘验被诉侵权图书,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诉侵权图书除封面没有增值服务码、扉页没有防伪水印、封底没有激光防伪贴之外,其余内容与同名涉案图书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于2018年8月17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并标记黑名单;该链接项下共计销售395件,销售额22,572.17元,退货6件,金额479.09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书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该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图书载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委员会成员共同享有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建筑出版公司经与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成员签订出版协议,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独立维权的权利,有权就出版协议有效期内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提起诉讼。
  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图书内容基本相同,但并无涉案图书所具备的防伪内容,秋霞文化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被诉侵权店铺出售被诉侵权图书已得到合法授权,故一审法院认定秋霞文化店未经许可,以出售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复制件,侵害了涉案图书的发行权。建筑出版公司还主张秋霞文化店无法提供被诉侵权图书来源,应当推定复制行为由其完成,其行为同时侵害了涉案图书的复制权。然而,经一审法院释明,建筑出版公司仍未能为其上述主张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利,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本案中,综合拼多多平台中商家及商品的数量、寻梦公司的信息管理能力以及涉案图书的作品类型,客观上难以实时核查全平台商品侵权情况;并且,在案证据表明寻梦公司已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了积极措施制止侵权,尽到了平台管理义务。综上,建筑出版公司关于寻梦公司构成发行权帮助侵权的主张不成立,其相应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鉴于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建筑出版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经济损害赔偿金额,鉴于建筑出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秋霞文化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主张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但建筑出版公司主张以80-300元/千字,每本书50万字的标准计算其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作品类型、秋霞文化店的销售数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秋霞文化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建筑出版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2.驳回建筑出版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建筑出版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寻梦公司发出的告知函附件所列商家名单中没有秋霞文化店。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寻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二、一审法院判决秋霞文化店承担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寻梦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拼多多网站及客户端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并未参与交易过程,亦未从交易中获取利益,故其应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寻梦公司在接到建筑出版公司针对秋霞文化店的2018年8月16日的投诉后,于次日即对秋霞文化店的被诉侵权商品进行了禁售,及时采取了措施制止了建筑出版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建筑出版公司未举证证明寻梦公司有其他接到权利人投诉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也没有举证证明寻梦公司存在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却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其所主张的秋霞文化店重复上架被诉侵权商品也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本院认同一审法院关于寻梦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对于建筑出版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认为,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建筑出版公司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秋霞文化店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的作品类型、秋霞文化店的销售数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故对于建筑出版公司的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建筑出版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灵燕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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