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信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陈召群工艺美术品店,经营者陈召群,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被告武侯区陈召群工艺美术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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