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郑建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根据申请人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8)沪0115民初847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7,54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苏州立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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