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东亭)私营工业园B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邵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佩佩,上海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32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1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12月12日,无锡润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09,1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杨家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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