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周忆东,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上海勤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增才。
被告:刘增才,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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