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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上海易盛物流有限公司、余广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嘉定区。
  负责人:周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易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万贵。
  被申请人:余广华,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余小燕,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江西省抚州市。
  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06,147.33元,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易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及被申请人余小燕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易盛物流有限公司、余广华、余小燕银行账户存款1,506,147.33元,不足部分查封以下财产:
  1、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易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牌照为沪C7XXXX(五菱牌)、沪D9XXXX(东风牌)、沪DEXXXX(斯堪尼亚牌)、沪DHXXXX(斯堪尼亚牌)、沪DKXXXX(豪瀚牌)各一辆;
  2、查封被申请人余小燕名下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旴江镇河东新区滨江东路XXX号莲江·世纪豪庭16号楼2单元11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昌房权证(2014)旴字第035671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王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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