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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杨爱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林顺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爱林,女,1969年4月29日生,回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杨爱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11.58,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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