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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与竺琦、范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黄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菲,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竺琦,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范卫平,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简称“建行杨浦支行”)与被告竺琦、被告范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行杨浦支行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竺琦、被申请人范卫平银行存款3,793,22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行杨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竺琦、被申请人范卫平银行存款3,793,228.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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