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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与孙维、洪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
  负责人:董子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琼,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孙维,女,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洪耀华,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与被告孙维、洪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于2018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负担。

审判员:徐秋子

书记员:孙辉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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