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顾非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雪富,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金华,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周雪富、王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且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缴款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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