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顾非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炳辉,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被告韩炳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邢美新
书记员:由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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