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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与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岳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临泉路。负责人:岳秀银,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明、齐晓丽,该支行员工。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住所地临城县文化街。经营者:岳国兴。被告:岳国兴,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被告:岳瑞芳,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岳国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被告:赵清华,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临城支行)与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临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明、齐晓丽、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经营者岳国兴、被告岳国兴、被告岳国明、被告赵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瑞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临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911.34元及截至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218.42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岳国兴及其配偶岳瑞芳、岳国明及其配偶赵清华对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签订了《小企业网银循环贷业务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编号为:建临城2017-网银贷-二丫01),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即LPR利率加97基点(即年利率为5.27%),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合同还约定了逾期的罚息利率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导致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岳国兴及其配偶岳瑞芳、岳国明及其配偶赵清华分别与原告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建临城2017—自保-二丫001、建临城2017-自保-二丫002)为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了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最高额及保证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履行了发放借款本金10万元的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诉状中所说欠款数额不对,同意还款,但称现在没有能力,希望分期偿还。岳国兴对担保事实无异议。岳国明、赵清华认可担保合同系其本人签字,但认为原告没有明确向其解释说明担保的利害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签订了《小企业网银循环贷业务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建临城2017-网银贷-二丫01。合同约定,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9日止,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借款人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发生的单笔借款期限为一年,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到期之日起180天。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LPR利率加97基点,并自起息日至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以及上述基点数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合同还约定了逾期的罚息利率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分别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建临城2017—自保-二丫001、建临城2017-自保-二丫002)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四被告对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1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发放了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尚欠借款本金95229.76元,利息已偿还到2018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从原告建行临城支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故原告请求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5229.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自愿为该笔借款在最高额12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借款本金95229.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岳国兴、岳瑞芳、岳国明、赵清华在最高额120000元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临城县二丫儿布鞋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芳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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