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博物馆副馆。
负责人:袁利兵,任该行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鸡泽县百澧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新兴园区富强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永勃,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范守意,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张永勃,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周静芝,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张雷,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张静格,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杨孟月,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张苗菊,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杨少磊,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被申请人:张爱涛,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于2018年6月19日向邯郸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出具担保函,自愿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提供担保。2018年7月12日,邯郸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在价值450万元以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华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磊
书记员: 廖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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